全球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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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MILL, INC.及以下子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016/679号(以下简称“GDPR”)、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UK GDPR”)、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隐私权法修改后的内容,以下简称“CCPA”)以及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PIPL”)),并根据全球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规定,就关于本公司运营的网站及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等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访客及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本公司与之进行交易的交易方联系人(以下简称“交易方”)以及市场调查中的调查对象(以下简称“调查对象”,与用户及交易方统称为“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之事宜,规定如下本政策。

子公司或集团公司

日本(子公司):Macromill South East Asia, Inc.

泰国(集团公司):Macromill South East Asia (Thailand) Co., Ltd.

印度尼西亚(集团公司):PT. Macromill South East Asia Indonesia

越南(集团公司):Macromill South East Asia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本政策适用于居住在包括但不限于欧洲经济区(EEA)、英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及中国在内的日本国外的客户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关于在日本国内居住的客户的个人信息的处理,适用与本政策不同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请参照此处。
此外,若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中针对每项服务规定有隐私政策、用户协议及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协议等,则除本政策外,还应适用该等隐私政策、用户协议及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协议等。

1. 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

本公司向客户收集并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 客户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年龄、职业、地址(居住区域)、学历、家庭成员构成、婚否状况、兴趣爱好、年收入、电话号码、邮件地址、国籍或居住国等相关的信息)
  • 生物信息(脸部图像、声音等)
  • 关于所属单位的信息(行业、企业名称、团体名称、地址、部门名称、职位等)
  • 本公司进行的关于本公司的顾客及调查委托方(包括调查委托方的顾客等,以下简称“调查委托方”)的产品或服务的调查及问卷的回答信息
  • 关于医疗、健康状况的信息
  • 关于社交媒体的信息(X、Facebook、Instagram或Google等的账户或个人资料等信息)
  • 从客户的终端设备等获取的信息(终端设备类型、操作系统、终端设备标识符、IP地址、浏览器类型及其他浏览器信息、来源地址、Cookie ID、通过Cookie及类似技术获取的浏览记录・购买记录等相关信息、IDFA或Google Play广告ID等广告标识符、其他技术数据等)

(※关于Cookie的使用目的等详情,请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关于从使用终端设备传送信息”之“2. 关于Cookie”的说明)

2.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其处理的法律依据

  1. (1) 用户及调查对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其处理的法律依据 本公司基于用户及调查对象的同意、合同履行或本公司的正当利益,对调查委托方的商品、服务等进行关于用户及调查对象的态度和实际情况的调查(以下简称“本调查”)。本公司受业务委托向调查委托方及其他团体等提供通过本调查从用户及调查对象处获取的包含调查结果在内的个人信息,并在该受托业务的范围内使用用户及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
    此外,本公司还会将收集的回答数据等个人信息用于提供本服务、提升本服务的质量、开发新服务、市场调查及营销研究等目的,在汇总、分析(包括画像分析等自动分析)、调查及其他相关业务中利用该等数据。
  2. (2) 交易方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其处理的法律依据 本公司基于交易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或本公司的正当利益,并在为与交易方取得联系、履行与交易方之间的合同、实施本公司的市场营销研究等业务活动的范围内使用交易方的个人信息。
    此外,本公司还会为进行本公司系统服务的开发与改进、服务质量的提升、市场调查等营销咨询活动以及相关附属业务而使用交易方的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的提供对象

本公司可能在为达成第2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内,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共享给下列提供对象:

  1. (1) 本公司的子公司( Group companies) 及关联公司
  2. (2) 服务提供方 例如,可能会将个人信息披露给IT服务提供方(包括数据服务器和云服务提供方)、信息分析服务提供方、广告投放服务提供方、法律顾问等服务提供方。
  3. (3) 本公司的业务受托方 本公司在向调查委托方提供营销研究服务时,可能会将该等业务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并在实现使用目的必要的范围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该等业务受托方。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不仅会与该等业务受托方之间签订关于调查委托方或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合同,还会适当管理和监督业务受托方。
  4. (4) 调查委托方
  5. (5) 其他 本公司可能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合作伙伴、信息收集模块提供方、企业合并和收购(M&A)的潜在合作伙伴、监管机构等第三方。

4. 个人信息的收集来源

本公司主要直接从客户处收集其个人信息。但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从①客户所属或相关的团体、法人,②X、Facebook、Instagram或Google等社交媒体的运营商,③本公司以外的网站或应用程序的管理方,④第3条第3项所列的业务受托方等来源间接获取个人信息。

5. 向第三国转移个人信息

本公司可能会为实现第2条所述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将客户的个人信息转移至客户居住国以外(对于居住在欧盟境内的客户而言,是指欧盟境外)的第三国(以下简称“域外转移”)。该等国家中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水准低于客户居住国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国家。
当本公司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向该等国家进行域外转移时,将实施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措施。若需详细信息,请通过“13.咨询方式”中所列的联系方式与本公司联系。

6.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本公司将在实现本政策所规定的所必要的期限内,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确定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时,将依据①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持续,②本公司是否有基于法律法规的个人信息保管义务,③是否有履行客户合同的必要等标准进行确定。

7. 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

在未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公司不会有意收集和处理未满16岁客户的个人信息。如果未满16岁的客户向本公司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务必在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提供。
此外,如果本公司发现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而收集了未满16岁客户的个人信息的情况,将立即采取适当措施。
父母或监护人代表未满16岁客户向本公司提供客户本人的个人信息时,需同意此后本公司就本调查及本服务从该未满16岁客户本人处直接获取的个人信息也将根据本政策进行处理。

8. 个人信息的披露、更正、追加、删除等相关权利

客户在个人信息方面可能享有以下权利,具体取决于适用的法律规定:

  1. (1) 要求访问(包括复印)个人信息的权利
  2. (2) 要求更正的权利
  3. (3)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删除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
  4. (4)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限制个人信息处理(停止处理)的权利
  5. (5)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要求以结构化、可机器读取的格式接收个人信息的权利(数据可携带权)

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按照客户的要求处理,可能会导致侵犯本公司或第三方的权利,或者客户要求删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的信息的情况下,则该等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该等权利的例外情况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在行使该权利时,请通过“13.咨询方式”中所列的联系方式与本公司联系。

9. 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客户可能随时有权对以正当利益为依据的个人信息处理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处所谓的个人信息处理包括画像分析(即从客户的信息中分析和预测其行为。以下亦同)。
如果客户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直接营销目的,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客户可能拥有拒绝直接营销或拒绝为此目的而进行画像分析的绝对权利。
在行使该权利时,请通过“13.咨询方式”中所列的联系方式与本公司联系。

10. 撤回同意的权利

在本公司基于客户的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客户有权随时撤回该同意。对同意的撤回并不影响根据此前已给予的同意所进行的任何处理的合法性。
在行使该权利时,请通过“13.咨询方式”中所列的联系方式与本公司联系。

11. 需要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

为进行本调查,客户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已在需要客户填写的问卷表中列明。客户虽无义务提供该等个人信息,但在未提供该等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向客户提供本调查相关的酬谢等服务。

12. 向监督机关提出投诉的权利

客户可能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向监督机关提出投诉。可以提出投诉的监督机关可能包括客户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欧盟成员国或英国的监督机关,或提起违反GDPR或UK GDPR的投诉所在地的欧盟成员国或英国的监督机关。

13. 咨询方式

如有关于本公司个人信息的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MACROMILL, INC.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E-mail: privacy@macromill.com

14. 本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可能会对本政策进行变更。在对本政策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将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布。请务必仔细查阅变更后的内容。

附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居民个人信息的处理

关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个人信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关联、描述、参照、能够相关联或可合理地连接到特定消费者或家庭的信息。以下在本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的处理,根据CCPA的规定,除上述规定外,还应适用本附则。

1. 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别及披露对象

本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从客户收集了下表所列类别的个人信息,今后也将继续收集下表所列类别的个人信息。此外,在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已向上述“3.个人信息的提供对象”中列明的披露对象披露了下表所列的所有类别的个人信息。

类别
标识符
加利福尼亚州顾客记录法(Cal. Civ. Code § 1798.80(e))中列出的个人信息类别
基于加利福尼亚州法或联邦法受保护的分类特性
商业信息
互联网及其他电子网络上的活动信息
位置数据
音频、电子、视觉、温度、嗅觉及其他类似信息
关于职业或雇佣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有关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上述“1.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有关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业务目的和商业目的,请参阅上述“2.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其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关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来源,请参阅上述“4.个人信息的收集来源”;有关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请参阅上述“6.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2. 基于CCPA的权利及选择

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根据CCPA享有关于个人信息的特定权利。以下列出了客户根据CCPA享有的权利,并说明了行使该等权利的方法。

  1. (1) 个人信息的披露请求权 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向客户披露关于本公司收集、共享、披露或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某些信息。当本公司收到并验证客户可确认其本人身份的请求时,将向客户披露以下列出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 本公司收集的与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类型
    • 本公司收集的与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的信息来源类型
    • 本公司收集、销售或共享个人信息的业务目的或商业目的
    • 本公司向其披露客户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型
    • 本公司收集的关于客户的个人信息的特定部分
  2. (2) 个人信息的删除请求权 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删除本公司从客户处收集并保存的个人信息,除非适用特定例外情况。当本公司收到并验证客户可确认其本人身份的请求时,在没有适用例外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从本公司的记录中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通知相关受托方等提供对象进行删除)。
    为以下目的,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受托方等提供对象需要保留该等信息,则本公司可能会拒绝客户的删除请求:
    • 为完成本公司收集个人信息时的交易,为满足保修条款或根据联邦法进行的产品召回条件,为提供客户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为在与客户持续的业务关系的背景下采取合理预期的措施,或为履行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其他合同义务
    • 在实现目的之合理必要且相称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以协助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为行使言论自由,其他保障客户或他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或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为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电子通信隐私法(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546条及其后续条款)
    • 为了从事遵守或符合所有其他适用的伦理和隐私法律的公开的或经同行评审的科学、历史或统计研究,且删除该等信息可能会导致无法完成该等研究或严重影响完成该等研究的能力,且已事先获得客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 仅限为实现基于客户与本公司关系而合理符合客户期待且与客户提供信息的背景相符的内部使用
    • 为遵守法律义务
  3. (3) 个人信息的更正请求权 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更正本公司从客户处收集并保存的关于客户的不正确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在收到并验证客户可确认其本人身份的请求后,本公司将更正本公司记录中关于客户的不正确的个人信息(并通知受托方等提供对象进行更正)。如果本公司根据综合情况判断客户要求更正后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并不正确,则可能会拒绝客户的更正请求。
  4. (4) 销售与共享个人信息的选择退出权 本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出售或共享从客户处收集的个人信息,目前也没有进行任何销售或共享。
  5. (5) 销售与共享个人信息的选择同意权 本公司在处理13岁以上但未满16岁客户的个人信息时,将从该客户本人获得事前同意;对于未满13岁客户的个人信息,将从该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获得事前同意,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不会进行销售或共享。
    此外,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代表未满16岁的客户向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须确保在提供之前已就本公司个人信息的销售或共享获得了必要的同意。
  6. (6) 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请求权 本公司不会为下列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或披露从客户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
    • 为提供普通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商品和服务
    • 为协助确保安全性和完整性
    • 为了短期的临时用途(但不包括涉及画像分析或伴随将来消费者体验改变的情况)
    • 为代理本公司提供服务
    • 维护或改善本公司服务和设备的质量与安全性
  7. (7) 不受歧视的权利 本公司不会因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行使其根据CCPA享有的权利而对该居民进行歧视。此外,除非CCPA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不会进行以下行为:
    • 拒绝向客户提供服务
    • 对相同服务向客户收取不同的价格或费用
    • 向客户提供不同水平或质量的服务
    • 对员工、求职者或独立承包商进行报复
  8. (8) 权利的行使方法 根据CCPA行使各项权利时,客户需要按照上述“13.咨询方式”中规定的方法与本公司联系,并向本公司提出可确认其本人身份的请求。若客户基于各权利向本公司提出请求时,需提供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便本公司适当理解、评估并处理客户的请求内容。
    只有客户本人、经客户授权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处注册为代理人的人员、经客户委任的人员或客户的财产管理监护人,方可提出有关客户个人信息的请求。在CCPA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根据CCPA进行必要的本人身份确认以及代理人的权限确认手续。

以上

制定:2024年11月25日